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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与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8
摘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初字第15896号 原告宁×,男性。 被告宋×,女性,年龄31。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诉被告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初字第15896号

原告宁×,男性。

被告宋×,女性,年龄31。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诉被告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