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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利恒与霍中纲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8
摘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初字第12514号 原告孙利恒,男,35岁。 被告霍中纲,男,39岁。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东城区安外西滨路1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利恒诉被告霍中纲、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初字第12514号

原告孙利恒,男,35岁。

被告霍中纲,男,39岁。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东城区安外西滨路1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利恒诉被告霍中纲、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利恒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孙利恒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程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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