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初字第05162号 原告周国安,男,61岁。 被告李晓彤,女,52岁。 被告刘强,男,62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安诉被告李晓彤、刘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国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国安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周国安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程杰人民陪审员侯福禄人民陪审员白淑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慕 寿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