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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小青与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8
摘要:在审理中,杜小青对仲裁裁决的2014年10月、11月工资数额、未休年休假工资数额、养老保险待遇和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数额不持异议;利尔材料公司除对养老保险待遇及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提起诉讼外,对其他项目均认可仲裁

在审理中,杜小青对仲裁裁决的2014年10月、11月工资数额、未休年休假工资数额、养老保险待遇和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数额不持异议;利尔材料公司除对养老保险待遇及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提起诉讼外,对其他项目均认可仲裁裁决的结果。杜小青提出在职期间存在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形;利尔材料公司提出杜小青每周一至周五每天上班7小时,周六上班5小时;双方均认可杜小青的工资为计件工资。利尔材料公司提出在工资中包含有支付给杜小青的社保补助;杜小青对此不予认可。关于劳动合同问题,杜小青提出其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应为2014年3月11日;利尔材料公司提出最后一份合同的终止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杜小青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证人薛×、刘×、安×到庭作证;利尔材料公司对上述证人证言均不认可。

上述事实,有银行历史交易明细、劳动合同、京昌劳人仲字(2015)第335号裁决书等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鉴于双方均认可仲裁裁决的利尔材料公司支付给杜小青的2014年10月、11月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对此本院不持异议,予以确认。由于杜小青在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期间休息,故无工资发放记录,但根据法律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按照劳动者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进行计算,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由于杜小青离职时间为2014年11月22日,因此,杜小青的平均工资计算的期间应为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据此,杜小青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期间月平均工资为4371元。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故计算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起始时间应为2008年1月1日。杜小青工作至2014年11月22日,故利尔材料公司应支付杜小青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6226元。故对杜小青主张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杜小青主张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过高部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劳动者存在加班的,应就加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现杜小青提出存在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事实,但利尔材料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杜小青就此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对杜小青的该项诉讼请求无法支持。杜小青在职期间,利尔材料公司未给杜小青缴纳社会保险,利尔材料公司主张已发放社保补助,就此杜小青不予认可,利尔材料公司未提供充足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利尔材料公司主张已支付社保补助的主张不予采信,对其提出的不同意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及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请求不予支持。故利尔材料公司应支付杜小青养老保险待遇及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共计3215元。关于杜小青主张的年终奖一节,因利尔材料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而杜小青未就此向本院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主张的年终奖的请求无法支持。根据利尔材料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显示,双方的劳动关系终止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虽然杜小青对该合同约定中的劳动关系终止日期不予认可,但其未就此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加以反驳,故本院对杜小青提出的劳动关系终止日期应为2014年3月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基于此,本院对杜小青要求支付2014年3月11日至2014年11月22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杜小青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二万六千二百二十六元。

二、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杜小青养老保险待遇和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三千二百一十五元。

三、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杜小青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月份工资分别为五千二百二十五元和三千四百七十七元,共计八千七百零二元。

四、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杜小青未休年休假工资四千零一十九元。

五、驳回杜小青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