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给付原告宗志华医疗费用类赔偿金一万元(医疗费)、死亡伤残类赔偿金十一万元(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类赔偿金二百元,共计十二万零二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内给付原告宗志华赔偿金二万六千六百五十二元二角六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宗志华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七百五十一元,由原告宗志华负担一百三十二元,已交纳;由被告黄真仁负担一千六百一十九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鉴定费二千二百五十元(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由原告宗志华负担,已交纳;鉴定费二千三百元(中天司法鉴定中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郭晓利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娈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