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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莉莉与陈增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8
摘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梁莉莉要求陈增辉赔偿装修改造费用及恢复原样费用,依据不足,本院不予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梁莉莉要求陈增辉赔偿装修改造费用及恢复原样费用,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租金损失一节,因梁莉莉也负有减少损失扩大的义务,具体损失数额由本院根据合同的剩余租期、承租人的过错程度、场地是否易于出租等因素酌情确定为五个月。陈增辉要求梁莉莉返还押金一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陈增辉要求梁莉莉返还房屋隔音装修款及赔偿损失3万元一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陈增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梁莉莉租金损失六万一千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梁莉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被告(反诉原告)陈增辉押金一万二千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梁莉莉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陈增辉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九百四十八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梁莉莉负担二千二百八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陈增辉负担六百六十三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五百三十三元,由反诉原告(被告)陈增辉负担四百八十三元,已交纳,由反诉被告(原告)梁莉莉负担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案件上诉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谢 婧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