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桂凡医疗费一万六千六百八十八元七角八分、住院伙食补助费五百元、营养费三百元,以上共计一万七千四百八十八元七角八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三、驳回原告桂凡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百一十元,由原告桂凡负担七十一元(已交纳),由被告于妙妙负担二百三十九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薛恩同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