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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学玲与吕曼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8
摘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商)初字第11099号 原告高学玲,女,1962年9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继伟。 被告吕曼逸,女,1980年4月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学玲与被告吕曼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商)初字第11099号

原告高学玲,女,1962年9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继伟。

被告吕曼逸,女,1980年4月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学玲与被告吕曼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学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学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四十四元,由原告高学玲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 越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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