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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广春等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宣武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8
摘要:再查,魏强系北京市三一重机有限公司员工,于2010年2月份入职,享受北京市居民福利待遇(五险一金)。原告魏广春、马兴兰系魏强父母,魏强有一非婚生女,名为魏語彤(2013年12月16日出生),根据北京市三一重机有限

再查,魏强系北京市三一重机有限公司员工,于2010年2月份入职,享受北京市居民福利待遇(五险一金)。原告魏广春、马兴兰系魏强父母,魏强有一非婚生女,名为魏語彤(2013年12月16日出生),根据北京市三一重机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可知魏广春系北京市三一重机有限公司员工,2013年月平均实发工资为5437元。

再查,原告的各项损失,经本院核实为:死亡赔偿金43910元×20年=8782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8009元×17年÷2=238076.5元、丧葬费69521元/年÷2=34760元、家属误工费(魏广春)5437元÷2=2718.5元、交通费3000元(酌定)、住宿费3000元(酌定)、餐饮费2000元(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财产损失4000元(酌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出生证明、单位证明、居住证明、魏广春收入证明、证明及完税证明、魏强的工作岗位及入职时间证明、交通费票据、住宿费票据、餐饮费票据、摩托车发票、商业险及交强险保单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陈健驾驶车辆与魏强驾驶的摩托车相撞,经交通队认定陈健负事故主要责任,魏强负事故次要责任。本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陈健承担70%责任,魏强承担30%责任,庭审中被告北京众邦运输有限公司表示对于此次事故其原意替陈建承担责任,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北京众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驾驶人未取得从业资格,不能够作为保险公司免赔的依据。关于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死者魏强虽系山东省农村户口,但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其长期在城区居住和工作,故原告要求按北京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应的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未提供证据原件,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财产损失,本院分别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票据酌定具体数额,另对于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过高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范围内支付原告魏广春、原告马兴兰、原告魏語彤死亡伤残类赔偿金十一万元、财产损失类赔偿金二千元,共计十一万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支付原告魏广春、原告马兴兰、原告魏語彤赔偿金七十七万二千六百二十八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魏广春、原告马兴兰、原告魏語彤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九千六百八十四元,由原告魏广春、原告马兴兰、原告魏語彤负担三千三百六十一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众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六千三百二十三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王玉民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