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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8
摘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初字第13505号 原告高×,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 被告李×,女,1970年8月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初字第13505号

原告高×,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

被告李×,女,1970年8月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高×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潘俊美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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