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金融街营业部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陈运和医疗费二万三千九百六十六元一角四分、交通费一百六十元,共计二万四千一百二十六元一角四分。 二、驳回原告陈运和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百元,由原告陈运和负担一百九十八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市柳浪游泳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百零二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