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沿滩执字第161-1号 申请执行人自贡市博宏丝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法定代表人王世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方现锋,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自民三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方现锋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方塔支行开设的账户上存款予以冻结人民币137000元(大写壹拾叁万柒仟元整)。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原源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