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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慧与被告柏华、孙经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7
摘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秦民初字第3152号 原告王慧,女,汉族,1988年8月9日生。 被告孙经培,男,1976年4月8日生,汉族。 被告柏华,女,1977年6月26日生,汉族。 原告王慧与被告孙经培、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慧于2015年6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秦民初字第3152号

原告王慧,女,汉族,1988年8月9日生。

被告孙经培,男,1976年4月8日生,汉族。

被告柏华,女,1977年6月26日生,汉族。

原告王慧与被告孙经培、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慧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经培、柏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慧诉称,被告因缺乏资金于2013年12月26日向原告借款25万元,借期12个月,被告每月25日归还本息26583.33元。原告出借资金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1666.66元,判令被告按照每日借款协议总额250000元的0.1%支付从2014年10月26日起至付清欠款时止的罚息,及至付清欠款时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孙经培、柏华均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6日,原告王慧与被告孙经培、柏华在南京市秦淮区签订个人信用借款协议一份,约定二被告向原告王慧借款250000元,款项打入孙经培尾号为6x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借款年利率27.6%,借款期限自2013年12月26日至2014年12月25日,共12期,每期还款日为每月25日,每期归还本息26583.33元。如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如期还款,则自逾期之日,每日按照借款协议总额的0.1%收取罚息,每月单独计算。当日,原告王慧通过其中国光大银行向被告孙经培尾号为6x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汇款250000元。庭审中,原告王慧陈述,被告孙经培、柏华在借款后按照合同约定分别归还了10期,剩余两期未还,之后就联系不上。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个人信用借款协议、收据、网银转账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王慧与被告孙经培、柏华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款协议、银行业务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可。原告王慧通过银行向被告孙经培实际交付了借款250000元,故本院认定原借款本金为250000元。原告在庭审中自认借款后被告已按约还了10期(26583.33*10),该自认对被告并无不利,本院予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借款年利率27.6%过高,已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24%),超过部分本院予以扣减,经计算,截止至2014年10月25日,两被告给付第10期还款时,超付利息为7500元,该款应当抵扣本金,故截止该时间本金为34166.66元,原告仅能按照该数额主张本金,并自次日起继续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原、被告在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利息已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制,故对于罚息部分本院不再支持。被告孙经培、柏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并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经培、柏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慧借款本金34166.66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34166.66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原告王慧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2元,由原告王慧负担151.56元,由被告孙经培、柏华负担690.4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孙经培、柏华负担(两被告应负担的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76)。

审 判 长 程 军

代理审判员 谈 磊

人民陪审员 陆世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