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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申亚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仲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7
摘要: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03716号 原告北京申亚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工业开发区康西路381号。组织机构代码:760130393。 法定代表人李昕玥,经理。 被告胡仲英,其他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申亚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03716号

原告北京申亚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工业开发区康西路381号。组织机构代码:760130393。

法定代表人李昕玥,经理。

被告胡仲英,其他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申亚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仲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申亚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申亚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管红颖

代理审判员  郭卫忠

代理审判员  马家欣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旭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