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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存江等与北京鑫赟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侵权执行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7
摘要: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延执字第01453号 申请执行人于存江,男,1964年4月21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田立功,男,1964年1月26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鑫赟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大榆树镇东桑园村北民营科技园18号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延执字第01453号

申请执行人于存江,男,1964年4月21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田立功,男,1964年1月26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鑫赟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大榆树镇东桑园村北民营科技园18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起,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延民初字第000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6日、2月2日,以(2014)延执字第0145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北京鑫赟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机械设备,因对机械设备需进行评估、拍卖后以所得价款偿还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延民初字第0007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鑫赟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相关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晓军审判员唐晓春审判员彭建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武      鹤      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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