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寿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朱满屯、刘建敏、左红民执行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7
摘要: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灵执字第0040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寿县支行,住所地灵寿县人民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赵宗显,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朱满屯。 被执行人刘建敏。 被执行人左红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灵执字第0040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寿县支行,住所地灵寿县人民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赵宗显,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朱满屯。

被执行人刘建敏。

被执行人左红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灵民二初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朱满屯、刘建敏、左红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左红民在相关金融机构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