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初字第888号 原告晋城市时尚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博,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林海,山西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大粮山长平古战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天太,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晋城市时尚科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大粮山长平古战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晋城市时尚科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城市时尚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4444元,减半收取2222元,由原告晋城市时尚科贸有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