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南执字第00993-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亿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琅琊路90号266-16室。 法定代表人:赵伟,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国耀金牛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丰乐大道1999号B座1107室。 法定代表人:郑文建,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二初字第003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安徽亿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人民币409730元及违约金20万元、保全费4770元,并承担诉讼费5997.5元、执行费860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国耀金牛置地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国耀金牛置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29102.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宏年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媛媛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