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安徽亿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安徽国耀金牛置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5
摘要: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南执字第00993-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亿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琅琊路90号266-16室。 法定代表人:赵伟,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国耀金牛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丰乐大道1999号B座11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南执字第00993-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亿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琅琊路90号266-16室。

法定代表人:赵伟,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国耀金牛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丰乐大道1999号B座1107室。

法定代表人:郑文建,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二初字第003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安徽亿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人民币409730元及违约金20万元、保全费4770元,并承担诉讼费5997.5元、执行费860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国耀金牛置地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国耀金牛置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29102.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宏年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媛媛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