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高民初字第1331号 原告李高青,男,1990年2月11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 被告李杰,男,1990年5月2日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高青诉被告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高青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高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李高青负担。 审判员 申占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