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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高玉兰,刘伟星,佛山市南海泛金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5
摘要:原告于2013年3月20日向被告高玉兰发放了贷款30万元,扣息日为每月21日。被告高玉兰自2014年7月15日起逾期还款,原告于2014年10月23日向三被告邮寄送达《贷款提前到期催收通知书》,宣布招银佛个字第xxx号《授信协议

原告于2013年3月20日向被告高玉兰发放了贷款30万元,扣息日为每月21日。被告高玉兰自2014年7月15日起逾期还款,原告于2014年10月23日向三被告邮寄送达《贷款提前到期催收通知书》,宣布招银佛个字第xxx号《授信协议》项下全部借款于2014年10月23日提前到期。至2014年10月30日止,被告高玉兰共拖欠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9857.43元、复息240.18元、罚息1260元。

另查明,原告委托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办理本案诉讼事宜,约定需支出律师费24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高玉兰签订的《个人授信协议》、《个人贷款借款合同》、与被告刘伟星、泛金公司签订的《个人授信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由于被告高玉兰未能依约偿还贷款利息,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于2014年10月23日提前到期并要求被告立即归还本金、支付利息、罚息及拖延支付利息期间的复息,符合合同和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高玉兰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支付利息9857.43元(计至2014年10月22日止)、复息240.18元(计至2014年10月22日止)、罚息1260元(从2014年10月23日暂计至2014年10月30日)。关于原告主张对贷款收回后应付未付的利息计收复息的诉请,对于借款到期后的复息诉请,因原告已经按合同的约定上浮利率计收罚息,而罚息实际上是对被告高玉兰逾期归还贷款本金所应向原告支付的利息,已经具有惩罚和补偿的性质,若再计收复息,实际给予贷款人双重损失补偿或对违约的借款人施以双重处罚,有违公平的原则,故本院对该部分复息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委托律师办理本案诉讼事宜,所约定支出的律师费属于实现债权的费用,原告要求被告高玉兰承担符合合同约定,故被告高玉兰应支付给原告。

被告刘伟星、泛金公司自愿为高玉兰欠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已在保证期间对保证人主张责任,故被告刘伟星、泛金公司对被告高玉兰欠原告的上述款项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高玉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玉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9857.43元、罚息1260元、复息240.18元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并以30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10月3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年利率18.9%计付罚息予原告;

二、被告高玉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24000元予原告;

三、被告刘伟星、佛山市南海泛金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告高玉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330.36元、财产保全费2196.78元,合计8527.1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高玉兰负担并应于给付上述款项同期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被告刘伟星、佛山市南海泛金建材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文炎

审 判 员  李昭迎

代理审判员  黄 炫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余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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