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初字第508号 原告田青,男,1980年9月27日生,汉族,高平市人。 被告张晋鹏,男,汉族,1985年7月19日生,现住高平市。 原告田青诉被告张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青撤回对张晋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9元,减半收取139.5元,由原田青负担。 审 判 员 刘耀光 人民陪审员 张 毅 人民陪审员 姬 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车 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