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内东执字327号 申请执行人聂萍,女,1969年1月2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罗建,男,1981年3月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小林,女,1981年2月2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小伟,男,1983年4月2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罗开贵,男,1957年10月1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家秀,女,1963年1月17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3)盘法民三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3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末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