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崔满超驾驶的冀B×××××号车辆在被告平安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中有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保险期间自2014年4月16日零时至2015年4月15日二十四时止。 原告受伤后在宁河县医院住院23天,诊断为:1、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2、前额部头皮血肿伴皮擦伤,3、胸部腰部软组织损伤,4、双手右足多发软组织损伤皮擦伤,5、颈腰椎退变性疾病。医生建议休假75天。 经核算,原告的损失如下: 医疗费24873.22元,其中被告崔满超垫付8531.68元; 护理费2135.03元; 交通费300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 误工费12576.67元; 车辆损失费1175元; 评估费200元。 本院认为,被告崔满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且在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原告晏宗水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车辆上路行驶,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曹庄大队认定,被告崔满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晏宗水无事故责任。该事故责任认定准确,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崔满超驾驶的冀B×××××号车辆在被告平安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被告平安唐山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人身损害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崔满超赔偿。 原告所花医疗费24873.22元,有票据佐证,本院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原告住院23天,要求住院伙食补助按100元/天的标准计算,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营养费,没有医嘱,本院不予支持;交通费300元,原告住院23天,主张1000元交通费过高,本院酌定为300元;护理费2135.03元,原告主张23天,护理人从事护理工作,护理费应参照天津市统计局2015年公布的上一年度天津市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33882元∕年的标准计算;误工费12576.67元,原告提供了务工证明、劳动合同,证明其为唐山禾丰饲料有限公司员工,月工资3850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住院23天,医生建议休假75天,共误工98天;车辆损失1175元,有天津市宁河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损失评估结论书佐证,本院予以支持;评估费200元,有票据佐证,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二款、第七十条一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赔偿限额项内赔偿原告晏宗水医疗费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内赔偿原告护理费2135.03元、误工费12576.67元、交通费300元,合计15011.7元;以上两项共计25011.7元。 (上述保险赔偿金可直接汇入我院账户。单位名称:宁河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天津宁河支行新华分理处。帐号:05×××51。汇款时注明:案件号及承办人单建杰) 二、被告崔满超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赔偿原告晏宗水医疗费14873.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车辆损失1175元、评估费200元,合计18548.22元。 三、原告晏宗水返还被告崔满超垫付医疗费8531.68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崔满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单建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蕾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