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湖执字第366号 申请执行人:苏某某,女,193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马某某,女,1959年4月5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赡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马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2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聂国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