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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九根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5
摘要: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湖刑执字第99号 被执行人:王九根,男,1977年11月11日生,汉族。 王九根罚金一案,被执行人王九根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5)湖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湖刑执字第99号

被执行人:王九根,男,1977年11月11日生,汉族。

王九根罚金一案,被执行人王九根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5)湖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王九根存款及收入人民币1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聂国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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