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白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5
摘要: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初字第829号 原告白某某,女,1989年6月20日生,汉族,长治市人,农民。 被告李某,男,1990年1月11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7月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初字第829号

原告白某某,女,1989年6月20日生,汉族,长治市人,农民。

被告李某,男,1990年1月11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白某某负担。

审判员  申占鳌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