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宏伟在本次事故中所受损失计9797.64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晋D*****东方牌中型普通货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程宏伟3820.45元;余款5977.19元由被告杨龙军、乔翠兰赔偿原告程宏伟4184.03元,由被告杨广秀赔偿原告程宏伟1793.16元。 案件受理费187元,由被告杨龙军、乔翠兰负担127元,被告杨广秀负担60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志平 审 判 员 申占鳌 人民陪审员 车志刚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春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