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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艳与李兴宁、李碧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5
摘要: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法执字第456号 执行人 刘艳,女,汉族。 被执行人李兴宁,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碧群(系李兴宁之妻),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刘艳与被执行人李兴宁、李碧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盐民初字第2662号民事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法执字第456号

执行人 刘艳,女,汉族。

被执行人李兴宁,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碧群(系李兴宁之妻),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刘艳与被执行人李兴宁、李碧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盐民初字第26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艳于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李兴宁的资产暂无法处置,其他财产已采取保全措施,需等待另案的结果。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盐亭县人民法院(2015)盐民初字第26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该案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即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杜鸿飞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董怡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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