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盐法执字第296-1号 申请执行人胡杰,男,汉族。 被执行人何大贵,男,汉族。 被执行人母琼,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胡杰与被执行人何大贵、母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盐法民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1日,依法委托绵阳市泰鼎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盐亭县宏泰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城南分公司(盐亭县两河天燃气站)天燃气经营权以及管网资产进行拍卖,经三次拍卖流标,2015年10月20日,本院主持变卖被执行人母琼所有的盐亭县宏泰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城南分公司(盐亭县两河天燃气站)天燃气经营权以及管网资产,杨长江以175万元价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盐亭县宏泰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城南分公司(盐亭县两河天燃气站)天燃气经营权以及管网资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杨长江所有。盐亭县宏泰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城南分公司(盐亭县两河天燃气站)天燃气经营权以及管网资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杨长江,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杨长江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杨长江可将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 格 审判员 吴召泉 审判员 万 里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杜 锦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插脚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效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