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沿滩民一初字第392号 原告曾明光,男,汉族,1957年7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委托代理人刘文庆,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川润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地址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付晓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伟,男,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向义镇,系被告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立永,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明光诉被告四川川润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明光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明光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理由正当,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曾明光撤回起诉。 受理费5元由原告曾明光负担。 审判员 李水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