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沿滩民一初字第529号 原告毛某某,女,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委托代理人陈必华,自贡市沿滩区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谢某某,男,198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毛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 审判员 韦良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