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沿滩民一初字第566号 原告刘某,女,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被告郑某某,男,198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9月30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韦良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