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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4
摘要: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沿滩民一初字第566号 原告刘某,女,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被告郑某某,男,198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沿滩民一初字第566号

原告刘某,女,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被告郑某某,男,198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9月30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韦良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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