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养殖场被强拆违法,房山区长沟镇双磨村一村民和另一承包商将房山区政府告上法庭,索取行政赔偿125万余元,并要求被告撤销相关强拆决定。今天上午,该案在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四中院副院长程琥任审判长,房山区副区长出庭应诉。 法庭上,两原告坚称房山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被告则表示,养殖场严重影响河道行洪,强拆符合法律规定。 事件 不服遭强拆 村民告区政府 原告之一的张聪秀是房山区长沟镇双磨村村民,他与该村村委会签订了合同,承包村西大营北头的一块承包地。后张聪秀又将该土地租赁给孟庆峰用于獭兔养殖场建设、经营。 7月22日,张聪秀接到房山区政府内设防汛抗旱指挥部作出的《河道清障通知书》,称为清除河道行洪障碍,要求其于2015年7月27日前,外迁獭兔养殖场所有设备和人员。 张聪秀认为,獭兔养殖场并未占用河道,遂对上述通知书提起行政复议。 孟庆峰诉称,8月5日凌晨,房山区政府在未通知他,也未对他进行补偿的情况下,用铲车等大型器械将獭兔养殖场用房强行摧毁。随后,向张聪秀送达了8月5日作出的房政汛《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孟庆峰认为,区政府强行拆除养殖场的行为没有职权依据和法律依据,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且严重侵犯了他的合法财产权。故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要求被告对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行政赔偿125万余元。 张聪秀认为,区政府8月5日作出的房政汛《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违法、错误,且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房政汛《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以及《河道清障通知书》。 庭审 副区长应诉 副院长审案 上午9时整,四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程琥作为审判长敲响法槌。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都到庭参加庭审,房山区副区长卢国懿首次作为被告方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9位市人大代表、20余位房山区政府各部门工作人员代表旁听了此案。 针对原告诉求,被告认为,房山区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是被告依法设立的,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旱工作。根据2006年北京市房山区防洪规划的规定,原告的獭兔养殖场在南泉水河河道范围内,该养殖场已经严重影响到河道的行洪,如遇洪水发生,将危及河道沿岸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房山区政府表示,被告依据《防洪法》和《行政强制法》执法,强制拆除行为合法,原告提起行政索赔之诉没有事实依据。 被告认为,《河道清障通知书》不是最终进行强制清理的决定性文件,属于程序性文件。它虽对行政相对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但通知本身不可能侵犯原告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故原告的该项诉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被告同时表示,“房山区政府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的拆除行为和强制拆除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张聪秀诉称獭兔养殖场未占用河道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争议 涉案养殖场是否河道障碍物 庭上,原告张聪秀表示,他承包涉案土地从1988年开始,已长达20多年,2012年才将土地承包给孟庆峰,“在这么长的时间里,从来没有任何行政机关告知我养殖场在南泉水河河道范围内。” 原告认为,在其复议时间未满的情况下,执法队就将养殖场强制拆除,“并且强拆的时间是在凌晨,这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强拆程序。” 对此,被告反驳称,2006年2月,因为防汛抗旱工作的需要,北京市房山区规划局重新规划了南泉水河河道范围,获得了水行部门批准。新的防洪规划提高了河道防洪能力,河道范围被拓宽。2013年政府开始对新规划的河道进行治理。“涉案的土地确是在重新规划的河道范围内。” 被告在今年7月送达了《河道清障通知书》后,由于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拆除障碍物,被告又送达了催告书。 被告表示,“本应原告主动拆除,因其拒绝履行,我们才在8月5日进行了强制清理,且清理时间是在上班时间,而不是原告说的凌晨。” 对此,原告称,即使重新规划了河道范围,涉案的土地也不在自然河道范围内,而是属于河道的治理用地范围,治理用地范围是为了治理洪水而占用的地,只是规划保留区。 原告说,“《防洪法》规定,对于新规划的河道范围,政府有义务公示。规划2006年就已经出了,而2012年原告在建设养殖场时,却并不知道有通知称规划河道已经调整。规划保留区占地177亩,如果这些土地上的居民不同意拆除,就全部强制拆除,这显然不符合法定程序。” 庭后采访 副区长:首次应诉紧张 愿给原告相应补偿 庭后,房山区副区长卢国懿接受了法晚记者的采访。 他表示,愿意按照统一的标准对原告的养殖场进行相应补偿。 作为副区长首次出庭应诉,卢国懿坦承:“我今天还是有点紧张。今年5月1日新的行诉法修正以来,民告官也将成为常态化。我今天出庭的目的就是要让民能见到官。河道治理涉及到许多人的利益,产生的纠纷也比较多。对此,我们区非常重视,我们也会努力去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