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0日,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人民检察院因宕昌县水务局不依法履行职责,向陇南市西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自2015年7月陇南市检察机关被确定为全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地区以来,陇南市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宕昌县水务局作为河道采砂主管单位,2009年至2014年期间在对砂场的管理中,相关责任人严重违反《甘肃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及《陇南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开采经营砂、石、土、水、金等资源税费征收管理的意见》规定,超越职权,擅自降低河道采砂收费标准,与砂场签订协议,少收河道采砂管理费。相关责任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少收的管理费未被追回。证据显示除去相关砂场运费、外购成品砂石料及原砂成本,少收管理费总额达666万余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放任非法采砂行为给国家财政收入和资源保护造成损失。宕昌县检察院于2015年6月12日、2016年2月3日两次向宕昌县水务局发出督促履行职责检察建议,建议宕昌县水务局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向采砂企业和个人收缴少收河道采砂管理费666万余元。宕昌县水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剩余356万元采砂管理费至今仍然未能追缴完毕。 鉴于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诉前程序后,宕昌县水务局仍未能履行其职责,致使国有资产和资源保护仍处于受侵害状态。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宕昌县检察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宕昌县水务局不依法履职案向陇南市西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