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陈鹤峰 曾艾雪) “胜诉了,我可以去办结婚证了。”原告王小梅感慨地对法官说道。2013年10月28日,江西南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婚姻行政登记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广昌县民政局颁发给第三人王红与第三人刘华的结婚证。 2005年12月23日,本案第三人王红因未到法定婚龄冒用姐姐王梅的身份证及户口簿等个人信息与第三人刘华共同到被告广昌县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被告受理后进行形式审查,于当日为两人颁发了结婚证,证件中的合影照片是第三人王红与第三人刘华的合影。2013年,原告王梅因需要结婚向被告申请结婚登记,才知晓妹妹王红冒用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刘华办理了结婚登记。原告要求被告撤销该婚姻登记,但被告一直未撤销,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询问相关情况。本案中被告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未查明原告王梅亲自到场,而为第三人王红与第三人刘华进行婚姻登记。被告未尽审查义务的行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关于婚姻登记的程序规定,依法应予撤销。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