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琦公司还称,2010年9月,鑫铭公司在澄迈县政府申请再审后,不顾法院存在诉讼,在法院已查封涉案土地且土地划归海口管辖的情况下,依然由澄迈县政府为鑫铭公司颁发施工许可证。鑫铭公司的施工建设就是为了对抗法院的查封和生效判决,并非善意的开发建设。 对此,海口市政府答辩称,对鑫铭公司是否善意取得的观点不予置评。但他们给鑫铭公司“换证”符合法律规定,换证前于2012年2月24日已去函澄迈县国土局核查该地的登记情况,得到回函明确了该宗地无权利受限情形,据此换证不存在行政违法问题,海南省高院对海口市政府作出的判决是错误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