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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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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连木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退休审批二审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本案中,上诉人的退休审批时间是1998年3月,上诉人主张其不知道退休审批行为,那么在行政相对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情况下,对该退休审批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最长起诉期限不能超过退休审批行为作出之日起5年。

本案中,上诉人的退休审批时间是1998年3月,上诉人主张其不知道退休审批行为,那么在行政相对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情况下,对该退休审批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最长起诉期限不能超过退休审批行为作出之日起5年。上诉人直至2014年5月15日提起诉讼,超过了5年的最长起诉期限,对其起诉依法应当驳回。对于上诉人称其申请行政复议时河南省人民政府并未以超期为由不予受理其行政复议,因而其起诉也不超期的主张,因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其与行政诉讼属于不同的救济途径,二者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从本条规定来看,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以“知道之日”起计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又对“知道之日”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在复议法及相关的法律中并没有最长复议期限的限制。而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了最长的起诉期限,最长起诉期限的时间起算点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之日”。无论河南省人民政府是否受理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都不影响司法机关依据行政诉讼法对其起诉期限进行审查。故对上诉人关于其起诉不超期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故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晓飞

代理审判员  王 冰

代理审判员  耿 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付亚楠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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