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诉批复不存在超越职权的问题。《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是对军队房地产转让时在军队内部的程序规定,该条例不能否定地方政府国土部门审查土地转让行为的合法性以及登记、颁证的法定职权,因此,本案被上诉人在作出批复时,是否应当审查军队内部的审批文件,是程序问题,不是职权问题。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超越职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七一五工厂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宋雅芳 代理审判员 李继红 代理审判员 段励刚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