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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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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格蕾特饲料有限公司诉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经过庭审交换证据,双方质证、认证,查明以下案件事实:单年有系格雷特饲料公司员工,自2012年2月经单某某介绍到在原告单位上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事实经(2013)涧民四初字第48号、(2014

经过庭审交换证据,双方质证、认证,查明以下案件事实:单年有系格雷特饲料公司员工,自2012年2月经单某某介绍到在原告单位上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事实经(2013)涧民四初字第48号、(2014)洛民终字第108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2012年4月9日0点59分,单年有工作中右足不慎被机器绞轧致伤,被送往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抢救,在医院实行右足扩创术,右第一、第二趾骨折内固定术,第二趾伸趾肌腱修复术,第一、第二趾外侧血管吻合术。

单年有于2013年1月8日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缺乏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市人社局向单年有下发了编号为2013003号的洛阳市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需提交的材料。之后,单年有经过民事诉讼确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市人社局正式受理了单年有的工伤认定申请,于2014年6月13日向格雷特饲料公司下发了洛人社(市)工伤调字(2014)第038号洛阳市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要求其提交相关资料。同时,市人社局通过调查询问确认了单年有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了洛人社工伤认字(2014)W第4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于同年8月19日向格雷特饲料公司邮寄送达了该决定书。原告格雷特饲料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本院认为:单年有系原告格雷特饲料公司员工,已经终审判决确认,其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的事实清楚,对其工伤认定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格雷特饲料公司的诉讼请求和诉讼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格雷特饲料公司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洪璞

审 判 员 :毛国林

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冯卫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