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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付世全不服被告信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被告提供的职权依据认为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予以认定;对被告的复议决定程序依据,原告有异议,但该案属于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复议申请案件,政府进行了审查,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所申请复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被告提供的职权依据认为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予以认定;对被告的复议决定程序依据,原告有异议,但该案属于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复议申请案件,政府进行了审查,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所申请复议的内容与其有关系,应予认定政府复议决定程序合法;对被告提供的事实依据真实性予以认定,能够证明商城县人民政府的行为与原告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违法及责成恢复南街民居文物原貌没有关系。对被告提供的复议决定法律依据,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认为影响了付世全既得利益,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但不能证明其复议请求与商城县政府的行为有利害关系,证明的理由不予采纳。对第三人提供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能够证明改造、恢复经过了批准,现状及改造后效果情况,证明了付世全居住不在南关街民居范围。

经审理查明,商城县“南关街民居”是2008年6月公布的河南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12年11月2日,信阳市文物管理局向河南省文物管理局呈报《关于呈报(商城县南关街民居保护与环境整治设计方案)的请示》(信文物字(2012)48号),拟对商城县南街进行抢救性维修保护。2012年11月13日河南省文物局向信阳市文物局作出豫文物保(2012)181号《关于商城县南关街民居环境整治及建筑维修设计方案的批复》,原则同意所报商城县南关街民居保护与环境整治设计方案。并对该方案提出以下意见1、深入研究商城县南关街历史文化内涵,结合周边文化景观,打造成一处有特色的商业文化街;2、改造、恢复建筑应按照现存文物建筑的风格、形式、色彩设计;3、要按照传统街区风貌进行整治,避免出现与传统建筑和历史街区不协调的景观;4、进一步与商城县城市规划结合,合理规划街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内容。2013年商城县人民政府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原告付世全认为商城县人民政府非法毁灭省级文物,应确认商城县人民政府行为违法,信阳市人民政府应责成商城县人民政府恢复“南街民居”文物的原貌为由,于2014年6月24日,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要求信阳市人民政府支持其复议请求。被告信阳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原告付世全的复议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原告所称商城县人民政府损毁商城县南关民居文物的行为与其没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之规定,作出信政复不受字(2014)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付世全2014年7月14日收到该决定书后,于同月15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付世全所居住的位置并不在商城县南关街民居区域内。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信阳市人民政府对本案享有复议审查的法定职权,且复议审查的程序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经庭审审查,原告付世全居住的位置并不在商城县南关街民居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区域内,第三人商城县人民政府根据河南省文物局的批复,对商城县南关街民居保护与环境整治中,并不侵犯原告付世全的合法权益,且与原告付世全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告信阳市人民政府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以原告付世全与其所称商城县人民政府损毁商城县南关民居文物的行为没有利害系,决定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起诉称被告信阳市人民政府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足,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信阳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商城县人民政府的答辩理由充分,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任何公民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至于商城县人民政府对商城县南关街民居是否按照河南省文物局的批复进行的保护与环境整治,原告付世全可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付世全要求确认被告信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信政复不受字(2014)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违法和判令信阳市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50元,由原告付世全负担。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秦永奇

审判员  于发安

审判员  王 蓉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