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答辩称:一、政府提交的上蔡县蔡都街道办事处关于老城社区居委会实施旧城改造项目立项的请示、蔡都街道办事处老城社区居委会2012年7月20日的申请、2012年6月10日上蔡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出具的老城社区居委会二组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审查意见、上蔡县政府上政文(2012)81号批复均证明收回的土地是老城居委会管理的土地。二、政府作出的上政文(2002)72号文已经明确界定上蔡县城建成区内集体土地转为国有的界限,而收回决定中的土地在县城规划区内,提交22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说明土地性质是国有。三、上政文(2012)81号立项批复在实施中制定了安置补偿方案,与北关二组和住户签订了土地补偿协议,一审判决认定的补偿正确。四、收回决定经过逐级审批,在驻马店日报刊登、收回区域内张贴、并且直接送达给二组组长史中元签字领取,收回决定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河南邵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答辩意见与上蔡县人民政府的答辩意见一致。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一、本案涉及收回老城居委会部分区域旧城改造项目土地使用权,原属于上蔡县蔡都镇北关村委第二村民组,为集体土地,位于上蔡县城建成区内。根据上蔡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上政文(2002)72号《上蔡县建成区内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实施方案》,本案涉及的土地性质已由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至于北关二组村民的户口簿仍显示为农业户口的问题,属于户口簿应变更为非农业户口而未变更,上诉人李静轩等61户认为土地性质仍为集体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本案涉及的老城居委会部分区域旧城改造项目,已经上蔡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上政(2012)81号《关于对蔡都镇街道办事处老城社区居委会实施旧城改造项目立项的批复》批准同意,上蔡县人民政府作出收回老城居委会部分区域旧城改造项目土地使用权,并注销老城居委会部分旧城改造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三、上诉人李静轩等61户上诉称收回的土地属升仙桥居委会,不属于老城居委会,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四、16户外来户的土地取得问题及22户签订安置补偿协议问题,属另一行政行为,上诉人李静轩等61户可通过其它途径解决。五、涉及收回争议土地补偿的问题,上诉人李静轩等61户可向政府有关部门主张解决。综上,上诉人李静轩等61户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驳回李静轩等61户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李静轩等61户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秦永奇 审判员 王 荣 审判员 于发安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