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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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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偃师市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西行初字第32号 原告王某某,女,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永胜、王铄,北京市博人律师事务所洛阳分所律师。 被告偃师市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王宗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姬杏丽,该单位工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西行初字第32号

原告某某,女,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永胜、王铄,北京市博人律师事务所洛阳分所律师。

被告偃师市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王宗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姬杏丽,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武高波,河南西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不服被告偃师市民政局2013年12月5日作出的《关于对偃师市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的复函》,向偃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偃师市人民法院报请洛阳市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雪兰

审判员 : 张 川

陪审员 :于乾坤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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