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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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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强与台前县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台前县公安局依职权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进行处罚,主体适格。本案经处罚审批、受案、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告知并依法送达处罚决定书等,符合相关规定,程序合法。被告台前县

本院认为,被告台前县公安局依职权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进行处罚,主体适格。本案经处罚审批、受案、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告知并依法送达处罚决定书等,符合相关规定,程序合法。被告台前县公安局提供的第三人李加香的陈述、李凤银的证言、李晓的证言,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视频监控资料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原告崔强与其妻子实施了结伙殴打第三人的违法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被告台前县公安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及《河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对原告崔强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关于原告崔强主张被告台前县公安局未调查发生原因就直接处罚被告,本院认为,只要原告殴打他人的事实存在,发生原因不影响对违法行为事实的认定。关于原告崔强认为被告台前县公安局询问人员只有一名侦查员,由于笔录上有原告本人及两名侦查人员的签名,且原告当时并未提出异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报告,由于与医院的诊断记录侧重点不同,不一致也是正常情况,不影响对原告崔强结伙殴打第三人李加香事实的认定。关于原告崔强陈述、申辩后,被告台前县公安局未进行复核,由于原告申辩时未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该程序瑕疵未影响到对原告殴打第三人违法行为事实的认定。综上,被告台前县公安局作出的台公(吴坝)行罚决字(2014)02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崔强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邱继伟

审判员          任 燕

审判员          范小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白淑娟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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