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长山对该行政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理由为:上诉人以郑州市城乡规划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符合受理的法定条件,郑州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驳回上诉人的申请错误,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当,依法应予撤销。 被上诉人郑州市人民政府答辩称:驳回上诉人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认定上诉人的行为是举报正确。一审行政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维持。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对毛长山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毛长山通过行政复议提出应确认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行政不作为违法,应确认郑州市城乡规划局立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严肃查处郑州世贸有限公司的违法建筑,并拆除违法建筑;并要求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将查处结果和处罚决定以书面形式告诉毛长山。郑州市人民政府复议认为,毛长山向郑州市城乡规划局提出的依法行政申请,其实质是举报和毛长山不是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对相应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利害关系人,以及对毛长山的举报是否回应以及如何回应属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虽然这种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可能产生政治上的责任,但不产生法律上的责任(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外),而驳回毛长山的行政复议申请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一审行政判决驳回毛长山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许行初字第30号行政判决。 本案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毛长山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吕 平 代理审判员 荆向丽 代理审判员 马传贤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郭建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