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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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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长军等九人与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一案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本院认为,(一)梁园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符合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征收的法定条件。郑徐客专高铁建设项目是国家十二五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中的区域交通网络重点工程,是国家级重点项目,为该项目的实施,梁园区政府作出

本院认为,(一)梁园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符合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征收的法定条件。郑徐客专高铁建设项目是国家“十二五”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中的区域交通网络重点工程,是国家级重点项目,为该项目的实施,梁园区政府作出被诉征收决定所涉及的土地主要用于高铁铁道配套设施及路网改造项目和铁路运输生产生活建设用地,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情形。(二)被诉的征收决定主要证据充分。1、梁园区政府提交的2014年2月25日商丘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文件《关于商丘市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4年计划的(草案)报告》、《关于商丘市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4年计划的决议》,可以证明涉案项目符合商丘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已纳入商丘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2、梁园区政府提交的土地利用规划图、《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丘市中心城区火车站周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丘市火车站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商丘火车站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证明涉案项目符合规划的要求。(三)被诉的征收决定程序合法。梁园区政府于2013年1月17日授权梁园区房管局发布《房屋拟征收公告》,对拟征收范围内的建筑物进行调查并公布结果,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草案)》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进行论证、修改、公告。梁园区政府在对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经梁园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的征收决定符合法定程序。(四)梁园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行政行为部分证据存在不详细、不充分的情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作出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本案中,梁园区政府提交的商丘市财政局《证明》,证明该项目开设银行专户并收到资金人民币15.47亿元,梁园区政府当庭虽陈述该项资金额完全达到足额,但没有提交该项目的总预算资金额的证据,就足额到位的证据不够充分。该部分证据虽然存在不详细、不充分的情形,但根据郑徐客专高铁建设项目需要及利益衡量原则,未达到撤销的违法程度。综上,郭长军等九人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可通过征收补偿程序和其他法律途径解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郭长军等九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松

代理审判员  段励刚

代理审判员  苗春燕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方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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