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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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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海忠诉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本院认为,(一)申海忠向中牟县人民政府书面反映其下级机关中牟县教体局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属于投诉。申海忠对中牟县教体局未对其举办人资格作出认定和处理及其未适当履行法院判决不服,向中牟县人民政府书面反映,

本院认为,(一)申海忠向中牟县人民政府书面反映其下级机关中牟县教体局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属于投诉。申海忠对中牟县教体局未对其举办人资格作出认定和处理及其未适当履行法院判决不服,向中牟县人民政府书面反映,要求中牟县人民政府对中牟县教体局的该项工作行使监督、纠正的行政职权,该行为是申海忠行使行政申诉、控告权的表现,其法律上的后果是启动行政机关的上下级层级监督机制。该层级监督形成的是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内部管理关系,但并不直接针对投诉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益产生法律影响,即中牟县人民政府在接受到申海忠的投诉后,仅能对中牟县教体局行使相应的行政监督职责,而不能对申海忠反映的人身权、财产权的问题直接作出处理。故申海忠称其提交的反映材料是要求中牟县人民政府履行对个人的人身、财产权保护职责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中牟县人民政府对投诉事项未作出书面回应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其中第八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属于受理范围,该条款适用的前提是被申请的行政机关负有以申请人为相对人而直接对其权益作出处理或行政行为的法定职责。本案中,申海忠向中牟县人民政府书面反映其下级机关中牟县教体局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属于投诉,申海忠又以中牟县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规定,故郑州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驳回其复议申请合法,一审判决驳回申海忠的诉讼请求处理适当。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裁判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申海忠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继红

代理审判员  段励刚

代理审判员  王盛楠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 方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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