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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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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街道办事处岗杜村委会与郑州市人民政府为郑州铁路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本院认为,郑州市革命委员会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郑房地字第0000712号土地使用权证,是办理郑国用(2006)第0980号土地使用权证的主要权属来源和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以郑房地字第0000712号土地使用权证为基础,向郑

本院认为,郑州市革命委员会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郑房地字第0000712号土地使用权证,是办理郑国用(2006)第0980号土地使用权证的主要权属来源和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以郑房地字第0000712号土地使用权证为基础,向郑州铁路局颁发了郑国用(2006)第0980号土地使用权证,两证的使用权人、土地用途、对争议土地的确定均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岗杜村委会诉请撤销郑国用(2006)第098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须以对郑房地字第000071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进行前置和实体审查后,才能对郑国用(2006)第098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合法性予以确定,但郑州市革命委员会房地产管理局作出的该项行为时间是1980年8月19日,当时行政诉讼法还未实施,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审查范围,故岗杜村委会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裁判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雅芳

代理审判员  段励刚

代理审判员  马传贤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方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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