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永行初字第23号 原告朱风云,女,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原告刘彩侠,女,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原告龚素玲,女,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兴华,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城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东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马富国,市长。 第三人乔正灵,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原告朱风云、刘彩侠、龚素玲诉被告永城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朱风云、刘彩侠、龚素玲基于三原告起诉第三人乔正灵民事侵权行为的诉讼审判结果尚需等待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风云、刘彩侠、龚素玲基于三原告起诉第三人乔正灵民事侵权行为的诉讼审判结果尚需等待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风云、刘彩侠、龚素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风云、刘彩侠、龚素玲负担。 审判长 克体新 审判员 代玉东 审判员 王炜杰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