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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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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韩陵乡西大佛村第二村民小组、第七村民小组因与被申诉人安阳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安阳市文峰区紫薇大道三官庙村民委员会、安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033号 安阳县韩陵乡西大佛村第二村民小组、第七村民小组: 你们两组因与被申诉人安阳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安阳市文峰区紫薇大道三官庙村民委员会、安阳县韩陵乡西大佛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安阳市中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033号

安阳县韩陵乡西大佛第二村民小组第七村民小组

你们两组因与被申诉人安阳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安阳市文峰区紫薇大道三官庙村民委员会、安阳县韩陵乡西大佛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安行终字第104号行政判决和(2010)安行申字第15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安阳县人民政府依法享有为本辖区内的土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职权,现你们两组主张安阳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安阳市文峰区紫薇大道三官庙村民委员会颁发的安县集用(2003)第22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侵犯了你们的合法权益,你们应向法院提供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时你们两组对争议土地拥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据。现你们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你们的主张,你们的主张本院无法支持。(二)你们两组所称第三人安阳市文峰区紫薇大道三官庙村民委员会超出集体土地使用证载面积而侵犯你们的土地使用权的,属民事侵权争议,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你们可通过其它途径依法解决。

综上,你组的申诉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们两组的申诉,请服判息诉。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