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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冯卉与河南省卫生厅一审行政判决书(15)(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本院认为: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未提供作出豫卫医政函(2013)1号答复所依据的事实证据为由,责令被告于30日内对原告的行政处理申请重新作出处理。针对原告投诉事项,被告经再次调查,结合原有及重新调查

本院认为: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未提供作出豫卫医政函(2013)1号答复所依据的事实证据为由,责令被告于30日内对原告的行政处理申请重新作出处理。针对原告投诉事项,被告经再次调查,结合原有及重新调查取得的事实证据作出本案被诉答复意见,提供了被告对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涉事医务人员的询问笔录、该院病程记录及生化检验报告单、河南省医学会冯裕民医疗争议咨询意见、责令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整改函等证据,不构成重复答复。但在该答复意见第一、三、五项内容中,答复结论仅依据被告对医务人员的询问笔录作出认定,依据不足且结论不明确,应当重新进行处理;其他各项内容,被告依据其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职权和其在专业领域的认知进行认定并无不当,对原告请求撤销该答复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既请求法院撤销上述答复又请求确认该答复违法,该两项请求存在矛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1目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河南省卫生厅2013年9月12日作出的豫卫医政函(2013)91号《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对冯卉申请处理事宜的答复意见》的第一、三、五项。

责令被告河南省卫生厅30日内对上述三项所涉申请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驳回原告冯卉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同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姚 丽

人民陪审员  张民安

人民陪审员  张红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文 雯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责任编辑:国平